我想請問我八月初跟餐廳訂了九月底要辦喜宴
有寫下契約也付了訂金
但幾天前突然打電話來告知
因為他們的疏失
沒有注意到當天帶我們去看的我們那廳的新娘房
在六月多的時候被訂別廳的人換走了
但我們當初是因為很喜歡那個新娘房才下訂的
而且我們的新娘房走出來卻是別廳的新娘太奇怪了
我們的新娘還要從別的樓層過來
但餐廳一直要我們退讓
時間剩一個星期了
帖子也都發出去了
也沒辦法換其他餐廳
請問我能走法律途徑告他們嗎
這幾天兩家人心情都很差
好好的一個喜宴被弄成這樣
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幫幫忙
感恩不盡
2013-09-22 12:29:46 補充
由於女方父母已煩惱到多日無法入睡
兩方家人也因此爭吵多次
好好的一個喜宴變成這樣
希望各位大大建議
如需跟餐廳商議賠償
應爭取多少較為合理
小弟訂席35桌
1桌一萬
2013-09-23 10:22:45 補充
芝柏錶
您誤會了~我是八月訂的~
對方是六月訂的~他是當時跟餐廳要求要我們那廳的新娘房
餐廳答應他們了~而我們去訂時
餐廳又帶我們去看那間
所以是對方先訂的
要我退讓我能了解
因此我才想了解
談多少的賠償算合理
畢竟被餐廳這樣一搞~大家心情都很差
這幾天家裡完全沒有辦喜宴的氣氛了
新娘房又是被換到別的樓層去
我無法接受只賠償個五千八千的
宇婕法律事務所
請問你是說只要求總價錢減少500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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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的問題,基本上是屬於契約不履行之糾紛,因此若要走法律途徑解決的話,只有民事問題,而沒有刑事的問題。
店家之疏忽,造成無法提供你方當初所屬意之新娘房,店家想以其他之新娘房代替,如果你方不同意的話,可以向店家表示無法接受,請店家履行當初之約定,取消與他方客人之約定,提供原來之新娘聽讓你們使用,若店家不同意的話,那依民法之規定,店家要負你方損害賠償之責任的。
茲將你方可以向店家訴求賠償之項目與規定提供於後,供版大參考:
一、依民法 第249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如果最終因店家之疏失,導致契約無法履行時,你方可以要求店家退還當初所付定金兩倍之金額。
二、依民法第250條之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如果因店家之疏忽,造成契約無法履行時,你方是可以依上述民法之規定,向店家請求違約金之賠償的。賠償之金額,如果雙方有約定時,就從其約定。如果你們當初訂餐時,沒有違約金之約定的話,那你方因店家無法履行契約,所生之全部損害,都可以向店家提出賠償之請求的。
既然沒辦法換其他餐廳,就如同"箭在弦上,不得不發"。我想你們如今也只好退而求其次了。再跟商家商議,看是否能夠取消他方客人之定桌,來履行你方之契約。店家總是要得罪一方的客人,事情都有先來後到,系爭之新娘房是你方先行定下,要退讓理應也應由他方之客人退讓。好言與店家協議,看店家是否能夠遷就,若店家無法如你方之所願辦理,那你方可以要求店家減少餐費作為補償,以降低心中之怒氣。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參考資料
芝柏錶+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